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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控制氮磷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07-08-13   来源:无锡节能办

为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和《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精神,减少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解决我市水环境中氮、磷污染指标超标问题,提高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把太湖水污染防治和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铁的决心、铁的纪律、铁的手腕,从禁止和限制氮磷污染物排放入手,减少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解决我市水环境中氮、磷污染指标超标问题。

  二、工作目标

  禁止审批并全面清理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已建和在建项目,控制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10年,全市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20%。

  三、工作措施

  进一步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相关规定,对现有排放氮磷污染物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建设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设施,减少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严格控制排放氮磷污染物新建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对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污水无法接入管网集中处理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无锡市区范围内,污水无法接管的宾馆、饭店、浴室、住宅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医药、电子、印染、表面处理等大排水量项目的审批。
(二)对已批在建的化工、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的项目全面检查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提出禁止或限制排放氮磷污染物的要求。
(三)对现有排放氮磷污染物重点单位,开展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减少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建设脱氮除磷设施,2010年,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五)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审批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的项目和市区范围内污水无法接管的项目。
(二)2007年7-8月,对已批在建的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在2007年底前整改到位。
(三)2007年7-9月,对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进行氮磷指标监测,确定排放氮磷污染物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全市氮磷污染物削减方案。
(四)2007年10-12月,开展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对超标排放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2008年6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停产治理或关闭。对省环保厅《关于要求对太湖流域部分排污企业(第一批)实施限制排污工作的函》(苏环函〔2007〕114号)公布的26家限制排污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限制排污措施,严格按照限制排放量排放污水,待有关出入太湖水质断面完全达标并报省环保厅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五)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试验工程,2008年6月,市区所有污水处理厂完成除磷脱氮设施建设,安装氨氮、总磷在线监测仪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全市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除磷脱氮设施建设,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六)市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每个季度对市场上的含磷洗涤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为保证我市控制氮磷污染物排放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行动,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检查和考核,确保我市氮磷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
市发改委:严格控制新建医药、电子、印染、表面处理等大排水量项目的审批。对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和市区范围内污水无法接管的项目不予立项、备案、核准。
市环保局:禁止新建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制定并确保全市氮磷污染物削减方案任务的完成,控制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实施城镇污水厂尾水深度处理试验工程,完成市区所有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设施建设,安装氨氮、总磷在线监测仪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确保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市经贸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和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力度,将排放氮磷的重点企业纳入退城进园的企业范围,尽快实施搬迁。在老项目技改时严格把关,淘汰排放氮磷污染物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配合市环保局对已批在建的化工、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的项目全面检查清理。
市财政局:做好有关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将实施氮磷减排的项目纳入污染防治基金支持范围。
市工商局: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定期对市场上的含磷洗涤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环保、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市场上的含磷洗涤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各市(县)、区政府:制定辖区内氮磷污染物削减方案,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氮磷污染物削减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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