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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06   来源:无锡节能办

各市、县(市)经信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四批)》(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号公告)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节能服务公司和申请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合同能源类项目管理和指导。各市经信委、财政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及《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详见附件1)审核备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审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获国家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实施并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总节能能力不足1000吨标准煤/年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管理。各节能服务公司须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模板签订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企业签订合同后15日内须向项目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供合同文本(原件1份)和项目合同真实性、有效性证明材料等报备文件。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就实施完工并已完成相关节能量审核工作的项目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经信委、财政局提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各地经信委、财政局按照《暂行办法》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严格把关,初审通过后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四)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各级经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严格把关,加强对申请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奖励资金安全有效。

    (五)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请各市经信委通知本地列入国家备案名单的节能服务公司对2011年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并于3月20日前将各节能服务公司和市总结书面材料及附件2、3(包含电子版)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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